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执164-1号

芜湖市江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市江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吕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江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吕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吕宝,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吕宝名下浙A5KV**号宝马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