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宛其兵,男,生于1968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邱方来,男,生于1963年11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翁卫莲,女,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系邱方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宛其兵诉被告邱方来、翁卫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宛其兵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其兵撤回对被告邱方来、翁卫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宛其兵承担。
审判员 梅景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