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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442-3号

常忠、佛山市天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忠,佛山市天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442-3号申请执行人常忠,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天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官和路18号厂房第1层。法定代表人黄茂彪。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9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天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91737.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妙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