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47号申请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延羊,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23433291、出票金额为伍万贰仟叁佰陆拾叁元伍角捌分、出票人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收款人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刘 荷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玉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