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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347号

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47号申请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延羊,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23433291、出票金额为伍万贰仟叁佰陆拾叁元伍角捌分、出票人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收款人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博扬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刘 荷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玉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