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光山县供电公司(原光山县电业局)。住所地:光山县。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1771231108(1-1)法定代表人杨志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鸿媛,光山县供电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文,男,1970年12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毕晓辉,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国网河南光山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光山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宪文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宪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晓辉、被上诉人光山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李鸿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光山县文殊乡南王岗村山边队村民在本村地界内进行旧房改造联建,郑传林承建联建项目。郑传林将联建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张从新包工包料施工。2014年1月15日,张从新将该项目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吴自光;2015年2月1日,吴自光将一期工程钢筋工程包给张宏珠施工;张宏珠为加快钢筋工程施工进度,通过工友郭家胜介绍曾宪文来工地扎钢筋,讲定曾宪文扎钢筋的工钱每日170元,张宏珠在吴自光处领取扎钢筋的工钱之后,让郭家胜把工钱转给曾宪文,出事后张宏珠已将工钱170元转给曾宪文。2015年2月9日上午,曾宪文来工地扎钢筋施工,下午1时左右,曾宪文在一层楼顶扎钢筋时,触碰到穿过屋角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受伤;曾宪文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1、全身多处电击伤总面积5%,深Ⅱ度-Ⅲ度;2、右足4、5脚趾缺如。住院治疗58天;原告受伤花费医疗费24257.66元。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曾宪文9级伤残,休息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鉴定曾宪文定配右足假足趾需2000元,每年更换一次。为了鉴定已支付交通费票据29张,计1548元;鉴定费票据2张,计2423.50元。曾宪文住院期间,张宏珠已经支付医疗费24320元。
原告的其他赔偿费用与被告未能协商一致,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92254.98元。文殊乡南王岗村山边队村民在本村地界内进行旧房改造联建项目没有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批准文件,张宏珠、吴子光、郑传林、张从新、周德辉、曾宪文均无建筑资质,除一楼楼边上有安全护栏架外,无其它安全设施。穿过屋角的10KV高压线,无安全警示标识。起诉后,原审法院工作人员与曾宪文的儿子曾庆群、工程承包方郑传林、国网光山县供电公司代理人冷鹏阳及公司工作人员杨清、扶民一起勘查现场,10KV高压线穿过施工楼房一层屋角,最低一根高压线与地面垂直距离7.64米,最近一根高压线与施工楼房一楼外檐距离3.12米,与地面墙柱距离4.32米。本案发生的触电事故,曾宪文起诉被告张宏珠、吴子光、郑传林、张从新、周德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92254.98元,原审法院已另案审理。光山县弦山街道椿术岗村委会出具证明,曾宪文农村田地面积少,全家主要资金来源全靠曾宪文在外建筑收入。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为高压电,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国网光山县供电公司的10KV高压线,穿过本案施工工程一楼屋角,曾宪文在施工过程中被电击伤受到损害,国网光山县供电公司疏于监管,应当知道在10KV高压线近距离建房会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曾宪文已造成九级伤残,还应赔偿相应的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对曾宪文的损失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24257.66元;2、误工费,比照建筑业平均工资34311元/年标准,计算至评残之日为175日,数额为(34311元/年÷365日×175日)16450元;3、护理费,比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标准,计算60日,数额为(28472元/年÷365日×60日)46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按30元标准,计算58日,数额为(30元/日×58日)1740元;5、营养费,每日按30元标准,计算90日,数额为(30元/日×90日)2700元;6、残疾赔偿金,因曾宪文主要收入来源是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可比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标准,计算20年的20%,数额为(24391.45元/年×20年×20%)97565元;8、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年2000元,计算至河南省人均寿命74岁,计算29年,数额为(2000元/年×29年)58000元;上述九项合计为207392元。结合当事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张宏珠(另案处理)承担60%的责任,国网光山县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曾宪文自已承担20%的责任。国网光山县供电公司赔偿曾宪文损失(207392元×20%)41478元,法院酌定国网光山县供电公司赔偿曾宪文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赔偿46478元(41478元+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国网河南光山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曾宪文损失46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二、驳回原告曾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曾宪文负担300元,被告国网光山县供电公司负担1000元。光山县供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受伤地点在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违反了《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上诉人明知在高压线下建房危险,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自身有重大过错,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不当;2、文殊乡南王岗村联建项目系郑传林承建,原审没有判决郑传林承担责任,系遗漏责任主体;3、被上诉人系右足4、5脚趾缺失,并不影响右足的功能,而一审判决其需安装两个假趾费用高达58000元不当。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曾宪文答辩称:1、被答辩人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对高压线路严格进行监管,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此次事故,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郑传林等人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已经另案起诉,原审并无遗漏赔偿主体;3、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右足4、5脚趾缺失需安装假趾的费用是依据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被答辩人称该费用过高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改判被答辩人承担40%的责任。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1、光山县供电公司是否应当对曾宪文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是否遗漏赔偿责任主体;3、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正确(安装假趾费用是否应予支持);4、原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是否恰当。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曾宪文在施工过程中触碰到穿过工地屋角的高压线,造成全身多处电击伤及右足4、5脚趾缺失,光山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和经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光山县供电公司上诉称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郑传林、张宏珠等人作为曾宪文的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另案处理,故光山县供电公司上诉称原审遗漏赔偿责任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曾宪文受伤后,因右足第4、5脚趾缺失,经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配国内普通型右足假足趾每年需费用2000元,故原审按照该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并无不当,光山县供电公司上诉称该项费用过高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南光山县供电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余多成
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