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达列,女,藏族。被告陈雄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列诉被告陈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达列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列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达列负担。
审判员 周玉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