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267号原告曹×,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梅铺镇×村×组×号村民,住该处,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维豪,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村×号人,身份号码×××。被告刘×1,女,200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村×号人,身份号码×××。被告刘×2,女,201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村×号人,身份号码×××。
原告曹×诉被告邱×、刘×1、刘×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邱×、刘×1、刘×2在北京市顺义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幸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