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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267号

曹纯霞诉邱光菊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曹×,邱×,刘×1,刘×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267号原告曹×,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梅铺镇×村×组×号村民,住该处,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维豪,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村×号人,身份号码×××。被告刘×1,女,200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村×号人,身份号码×××。被告刘×2,女,201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村×号人,身份号码×××。

原告曹×诉被告邱×、刘×1、刘×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邱×、刘×1、刘×2在北京市顺义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幸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