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762-2号原告朱国军。委托代理人孙亚,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军诉被告潘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国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平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朱国军负担。
审 判 长 严潇丹
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
人民陪审员 瞿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