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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762-2号

朱国军与潘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国军,潘平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762-2号原告朱国军。委托代理人孙亚,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军诉被告潘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国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平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朱国军负担。

审 判 长  严潇丹

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

人民陪审员  瞿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