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住所地:饶平县。
负责人:周泽辉。
委托代理人:张扬澜,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晓扬,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郑臣标,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
被告:郑杏来,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
被告:郑道涛,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
被告:郑玉发,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郑臣标、郑杏来、郑道涛、郑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以被告郑臣标已付还本案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2元,减半收取149.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潮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