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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483号

茹淋与茹玉松、裴树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茹淋,茹玉松,裴树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483号原告茹淋,男,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茹玉松,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天津市蓟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裴树侠,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淋与被告茹玉松、裴树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茹淋负担。

审判员  高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