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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67号

杨生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生,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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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7号原告杨生,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渔限村渔限104号。委托代理人张嵘、江梅英,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法定代表人郑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诉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文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瞿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