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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南京国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众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国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昌财,南京众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园内盘城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肖素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财,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众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2288号名境雅筑55幢13。法定代表人魏发文。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浦商初字第608号。上诉请求及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王昌财系在担任上诉人董事、董事长期间实施了侵害上诉人的行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在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因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诉人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故一审认为侵权行为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以原告提该诉讼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在南京市江宁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王昌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王昌财在担任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与他人投资设立与上诉人经营业务重合的南京众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侵权行为地为上诉人住所地,且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学峰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