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罗安林。被��行人杜永忠。罗安林诉杜永忠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安林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翔民初二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本次申请标的为案款14000元、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有被执行人杜永忠付给申请执行人罗安林114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凤翔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