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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再字15号

再审申请人柳金枝与被申请人倪斌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金枝,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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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再字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金枝,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委托代理人崔石根,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婵,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斌,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程长顺,系营口市西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柳金枝与被申请人倪斌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柳金枝不服���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营民一终字第132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金枝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营民申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提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柳金枝的委托代理人崔石根、孙婵,被申请人倪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长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倪斌向法庭提交新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柳金枝在支付施工工人工资中存在重复计算,以及漏算、少算工程量进而少算工程款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本��(2014)营民一终字第132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 琦

代理

审判员  朱隆升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