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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904号

原告杜XX与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XX,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04号原告杜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夏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夏XX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杜XX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尉曼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