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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92号

孟令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令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孟令奇。委托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刘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陈梦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孟令奇诉称,2015年8月14日17时50分,原告司机杨文华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冀J×××××挂货车沿保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涞路56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刘树刚驾驶车辆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杨文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上述损失被告应予承担。经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8689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并且不具有拒赔免赔的情形后,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孟令奇各项损失共计69388元;

二、关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986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振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建林

代理

审判员  孙良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