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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470号

方文松与方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文松,方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方文松,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方川,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方文松与被执行人方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4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基靖

审 判 员  吴文华

代理

审判员  蔡志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