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方文松,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方川,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方文松与被执行人方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4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基靖
审 判 员 吴文华
代理
审判员 蔡志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