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00088号
原告:怀远县好心情网吧,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凤林,该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李远,怀远县好心情网吧副经理兼法律顾问。
被告:怀远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昆,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培,怀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臻,怀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原告怀远县好心情网吧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怀远县好心情网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好心情网吧负担。
审 判 长 陈冬梅
审 判 员 尚凯飞
人民陪审员 高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