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00号原告重庆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明华龙洲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8392009-1。法定代表人王淑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孝东,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雷,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