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灞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25元,下25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