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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灞民初字第00135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灞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25元,下25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