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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5号

厦门鑫源鑫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巍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鑫源鑫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25号原告厦门鑫源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刘作贵,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峰,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洪湘彬,总经理。

原告厦门鑫源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利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鑫源鑫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从2014年1月起建立生意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制造体育用品所需要的材料。2015年10月14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总额为人民币(下同)228455.1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228455.12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长汀县达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鑫源鑫总账账单”一份,证明被告的财务人员赖婉花经与原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228455.12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公司盖章及财务人员签名确认,其真实性可以认定。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明原告的起诉事实。因此,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行为应依法认定有效。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经被告公司在原告出具的“鑫源鑫总账账单”盖章予以认可,足以认定。因此,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对原告要求赔偿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依法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厦门鑫源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228455.12元。

二、被告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厦门鑫源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月8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7元,减半交纳2363.5元,由被告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利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春华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