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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溪民初字第00351号

本溪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奇、赵曙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本溪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奇,赵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本溪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铁林小区3#楼。法定代表人陈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临,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奇,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赵曙光,女,1966年出生。

原告本溪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奇、赵曙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本溪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清印

人民陪审员  牟淑霞

人民陪审员  朱玉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