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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87-1号

福建莆田上扬纸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莆田上扬纸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87-1号申请人福建莆田上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北大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董事长。被执行人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素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的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的房地产。

二、指令被执行人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或查封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李 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丽琼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