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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443号

贾金领与李志伟、赵春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金领,李志伟,赵春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43号原告贾金领,男,汉族。被告李志伟,男,汉族。被告赵春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领诉被告李志伟、赵春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领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26000元;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贾金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志伟、赵春改银行存款226000元;

二、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原告贾金领提供的担保物即贾海涛、贾海军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豫P×××××、豫P×××××小轿车和轻型普通货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超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