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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辖终字24号

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与上海滨江工具厂、周雪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滨江工具厂,周雪富,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辖终字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滨江工具厂,地址: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周雪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地址: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栾慧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不服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226-2号民事裁定书的管辖裁定,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226-2号民事裁定书的管辖裁定,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周雪富和其厂作为本案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崇明,应在被告所在地,清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其次清河县人民法院寄来的材料中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上诉人与原告没有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清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也应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所谓的合作协议。如果该合作协议复印件与在清河县人民法院的原件一致的话,那么那个原件协议上的公章肯定是假的;或是伪造的。从我厂由区寄给清河县人民法院的原件的委托书上的章和管辖异议上的章是不一致的,协议中说签字生效,为什么只有章没有人签字呢?上诉人认为二审时必须要到庭质证,如果经过质证是该合作协议是真实的,驳回我和我厂提出管辖异议我和我厂无话可说。如果伪造协议,伪造印章还作为管辖的依据,那简直是天方夜谭。综上所述祈请二审法院查清所谓合作协议的真伪和印章的真伪,必须经我和厂质证后方能作为定管辖的依据,否则不能。请撤销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226-2号民事裁定书的管辖裁定;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上,关于约定管辖条款,只能对上海滨江工具厂和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具有效力,不能约束原审被告周雪富,故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地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清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上海滨江工具厂和上诉人周雪富提出本案应移送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洁

代理

审判员  李合钦

代理

审判员  刘西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