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
委托代理人:国秀云。
委托代理人:王国清。
被告:刘蓓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蓓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返还义务,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玉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