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执2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周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汤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庆,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静,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新,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铁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2245.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西铁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职长庚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