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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521号

董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521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某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威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