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521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某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威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