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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官民字第85号

侯俊邦与杨慧红,戴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候俊邦,杨慧红,戴兴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官民字第85号原告候俊邦。被告杨慧红。被告戴兴进。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908234952号。委托代理人许耀超、谢立传,均系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俊邦诉被告杨慧红、戴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俊邦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俊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候俊邦承担。

审判员  郑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海胜撤诉申请书化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我诉被告杨慧红、戴兴进借款纠纷一案,我与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借款纠纷已解决。现特向你院撤回起诉,请准许。

申请人: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