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官民字第85号原告候俊邦。被告杨慧红。被告戴兴进。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908234952号。委托代理人许耀超、谢立传,均系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俊邦诉被告杨慧红、戴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俊邦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俊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候俊邦承担。
审判员 郑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海胜撤诉申请书化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我诉被告杨慧红、戴兴进借款纠纷一案,我与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借款纠纷已解决。现特向你院撤回起诉,请准许。
申请人: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