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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437号

解学启与丁文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学启,丁文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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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解学启。被执行人丁文栋。申请执行人解学启与被执行人丁文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丁文栋的工资账户内存款27万元,续行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可定期到本院支取生活费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