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584号
原告:曹永凤,女。
被告:陈爱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凤诉被告陈爱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凤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永凤负担。
审判员 査红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