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民一初字第01584号

曹永凤诉被告陈爱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曹永凤,陈爱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584号

原告:曹永凤,女。

被告:陈爱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凤诉被告陈爱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凤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永凤负担。

审判员  査红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