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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445号

兰明应与黄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明应,黄培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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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兰明应,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黄培根,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明应诉被告黄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明应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明应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明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