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兰明应,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黄培根,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明应诉被告黄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明应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明应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明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