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申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赵某(系被执行人杨某妻子),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杨某。本院在执行申某与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334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仲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