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法执字第610-1号

巨人能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人能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610-1号申请执行人巨人能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607室。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家桥利民开发区7号楼西二层楼。本院在执行巨人能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7583.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仲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