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字第580-3号

王英与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刘晓清、赵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英,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刘晓清,赵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580-3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石勇,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何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晓清(系石勇之妻),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赵晶晶(系何平之妻),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刘晓清、赵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雁白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刘晓清、赵晶晶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王英借款292.978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石勇银行存款10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勇、何平、刘晓清、赵晶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永强

审 判 员  吴仁智

代理

审判员  刘 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