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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2143号

吴士军与樊学玉、戈心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士军,樊学玉,戈心显,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吴士军。委托代理人陈亚、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学玉。被告戈心显。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刘成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建设北路1号(银河国际广场)A07幢2020号。法定代理人孙正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泗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大队队长。

原告吴士军诉被告樊学玉、戈心显、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士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士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已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吴士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