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96号
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奇台县古城南街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志豪,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该联社职员。
被告:王吉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李俊山,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0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王吉荣,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3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黄月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吉明、李俊山、王吉荣、黄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吉明、李俊山、王吉荣、黄月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26元,邮寄费160元,合计4486元,退回原告2163元,剩余2323元由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邓长青
审 判 员 刘贝贝
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