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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830号

邢伟杰与上海鸣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伟杰,上海鸣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830号原告邢伟杰,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鸣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一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欣,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伟杰诉被告上海鸣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邢伟杰负担。

审 判 员  苏吾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亚见习

书记员  郭 晶

审 判 员  苏吾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