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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350号

陈之齐与罗武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之齐,罗武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350号原告陈之齐,男,生于1965年5月10日,汉族。原告罗武琼,女,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之齐诉被告罗武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兑现了应付的货款,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之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