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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132号

赖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当事人
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底,“茹晨”(微信昵称,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赖某,称有偿租用其粤TXQ0**号牌小型面包车,并在车上安装设备发送信息,赖某表示同意。次日,三名男子(另案处理)与赖某在上述车辆内安装了一台车载电源变压器、一台银色方形发射器(已连接天线),并提供了一台红色Hasee神舟牌HXU411型笔记本电脑,该电脑安装有发送信息软件,并预设信息内容为“(澳门银河赌城)www.Y200.CC已开通网上投注!百家乐,牌九,彩票,电子游戏等,天天返水1.6无上限,公司入款1.5注册送38元”。双方约定由赖某使用上述设备按照他们要求的数量发送该信息,对方每日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后,赖某每天启动粤TXQ0**号牌面包车内的上述发射设备,驾驶粤TXQ0**号牌小型面包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居委及大良街道南国路大润发附近活动,沿途不断发射电信干扰信号,发送上述预设短信。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赖某使用上述设备成功发送信息297903条。破案后,上述作案设备被起获。经鉴定,上述无线电发射设备自动测试系统的发射频率范围可视为935MHz~960MHz,与公众移动通信900MHzG网下行频段相同,且信道号与频率的对应关系也相同。经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统计:2015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顺德大良红岗约有23877人次的用户受到伪基站的影响,该基站覆盖区域内,造成受影响小区的手机在一到数分钟内无法正常通话、上网、收发短信。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委托人陈某的报案陈述及对赖某的作案工具、所发送短信的指认笔录;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对赖某作案工具、所发送短信的指认笔录;证人凌某、胡某、戴某的证言及分别对被告人赖某的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结果;中国移动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伪基站排查报告、伪基站干扰影响情况报告;涉案短信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被告人赖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受他人雇请参与犯罪,收取固定报酬,其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复春

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

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4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