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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32号

李小伟与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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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组织机构代码55458471-4。

法定代表人:缪全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伟,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小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忠良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郭东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琰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