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孙礼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洪艳,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仁济,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业芝,女,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礼强与被告孙仁济、张业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礼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礼强承担。
审 判 长 孙丽娜
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
人民陪审员 徐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