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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202号

孙礼强与 孙仁济、张业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孙礼强,孙仁济,张业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孙礼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洪艳,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仁济,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业芝,女,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礼强与被告孙仁济、张业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礼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礼强承担。

审 判 长  孙丽娜

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

人民陪审员  徐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