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1060号
原告:孙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舒春晓,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王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陈凤呈,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及涉侨人民观察调解团调解,原告为了再给被告最后一次和好的机会自愿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