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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1060号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1060号

原告:孙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舒春晓,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王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陈凤呈,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及涉侨人民观察调解团调解,原告为了再给被告最后一次和好的机会自愿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