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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彬与被执行人吕金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彬,吕金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金通,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彬与被执行人吕金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金通的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吕金通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