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4191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冯雪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韵,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女,1968年10月29日生,住所地南京市。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截至2015年10月14日止,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27,955.14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27,955.14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