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毛新鹤。被执行人余典金,湖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毛新鹤与被执行人余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结合另外2案作出(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每月冻结被执行人余典金的工资1500元。2015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余典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毛新鹤借款9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被执行人余典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毛新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余典金的工资发放单位已冻结其工资16055元,依法可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冻结的被执行人余典金的工资16055元划拨至本院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营业室,户名:鹤峰县人民法院,账号:17×××8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