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56号

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51号。法定代表人顾帆,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兰,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