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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254号

卢国民申请执行程相永、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国民,程相永,王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卢国民,男,5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程相永,男,4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淑梅,女,42岁,汉族,农民.卢国民申请执行程相永、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相永、王淑梅长期躲藏,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占武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邢云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