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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催字第42号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催字第42号申请人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银行为青岛银行淄博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出票人为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0000元、号码为31300052/27054263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延成

审判员  赵艳芹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