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催字第42号申请人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银行为青岛银行淄博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出票人为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0000元、号码为31300052/27054263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延成
审判员 赵艳芹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