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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63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村民委员会与王金文、张林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635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海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德全。被告王金文。被告张林芳。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金文、张林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村民委员会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许根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